□周洋
  世界在變小,而災難卻在變大。從越南戰爭的“橙劑”到海灣戰爭的貧鈾彈,從“9·11”恐怖襲擊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從校園槍擊案到墨西哥漏油危機,科技進步與全球化在便利人員和財富交流的同時,也使得大規模災難事件和公共危機發生的可能性、複雜性和危害性愈加超出人們可以承受的範圍和程度。
  面對上述問題,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傳統司法制度和經驗明顯缺乏有效解決類似事件的補償機制。儘管傳統法律體系在解決一對一的普通民事或行政糾紛時,尚可游刃有餘;然而,在應對涉及巨額賠付和情感折磨的複雜案件時,由於當事人雙方或全力爭勝或力量懸殊,法律體系的慣常思路有可能造成進一步的傷害與不公,以致受害者難以從政府或企業獲得應有賠償的和救助。
  值得欣慰的是,在《補償的正義——美國如何應對災難》一書中,美國著名律師範伯格為人們展現了另一種突發事件與公共危機的賠償救助解決之道——專向補償基金與特別主事人機制的形成與運作。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的一種,專向補償基金與特別主事人機制形成於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越戰老兵因橙劑損傷而發起的集團訴訟中,聯邦法官傑克·溫斯坦任命範伯格為特別主事人,負責調解該訴訟案件,最終形成為各方所接受的賠償金分配方案和“橙劑集體援助計劃”基金。
  其後,類似的調解或分配機制又先後運用到“9·11”受害者補償基金、霍基精神紀念基金、華爾街金融巨頭的薪酬控制計劃等。在這些案例中,專向補償基金或薪酬控制計劃往往由國會、政府或法院發起,委托非官方人士擔任具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特別主事人,他們往往具有特定資質、能力和經驗,並據此在授權範圍內處理某些棘手的突發事件與公共危機。在類似機制中,當事人儘管可能需要放棄法院訴訟的權利,卻可以避免傳統訴訟所造成的舉證困難和訴訟拖延,並相應有更大可能獲得更多的賠償和救助額度。
  專向補償基金及特別主事人機制的設立和運行,體現了另一種有別於傳統司法理念的正義觀和法律觀,展現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在公共領域所具有的獨特功能。一方面,無論是在實體還是程序問題上,類似機制都不拘泥於傳統法律體系對過錯、因果關係和舉證責任等問題的過度糾纏。對於調解機制認可的明顯存在的損害,專向補償基金不僅能夠盡其可能保證當事人的物質賠償,而且力求最大程度地照顧當事人的情感體驗。另一方面,諸如針對“9·11”恐怖襲擊和校園槍擊案等突發事件,專向補償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充分體現和保證了互助精神的現實化、規則化和法治化。
  在我國,隨著城市化和全球化進程的推進,諸如“11·24”海難、“非典”疫情、渤海石油泄漏等災難事件,同樣需要超越傳統政府與法律補償機制的局限,推進企業賠償、政府補償與社會救助基金相結合的突發事件與公共危機解決之道。
  (原標題:突發事件與公共危機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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